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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印象到观念的推断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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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印象到观念的推断的论述

我们很容易了解到,在找寻这种关系时,我们由因至果的推断,不单是靠观察这些特定的对象,亦非通过我们对对象的本质的探究,发现了它们相互的制约关系而得来的。任何对象都不能涵摄其他任何对象的存在,我们如果考究的仅限于这些对象本身,却忽略了我们对它们所形成的那些观念以外的事物,这样一个推断就相当于是个失误,而且还意味着:想象任何与它不同的东西都是完全矛盾的和不可能的。但是又因为所有的个别观念都是能够进行分离的,所以不会发生这种不可能性。当我们把目光由眼前的这个印象移到其他对象的观念时,那个观念和那个印象有可能被我们分开,而用其他的观念来取代它。

所以,我们只能凭借经验,用一个对象的存在来证实另外一个对象的存在。我们的经验的本性便是如此。我们知道原来有过关于一类对象的存在的惯例;还知道,另一类对象中的个体一直跟随着它们,与它们共处于常见的接近秩序与接续秩序当中。例如,大家都记得曾经看到过被称为火焰的那一种对象,也能感觉得到被我们称为热的那类感觉。我们也可以回想起过去许多例子中的那些对象的恒常结合。还未曾经过更深一步的程序,我们就将一个叫做原因,将另一个叫做结果,并利用这一个的存在去证实那一个的存在。为我们亲眼看见的那些特定原因结合于结果的所有例子当中,原因、结果都被感官感觉过,然后被记住。然而我们在推理它们的所有情况中,唯有一项被知觉或者被记忆,而另外一项却是凭着我们的经验进行补足的。

在研究历程当中,我们在从来未曾想到、还在把精力投入在其他题目的研究上的时候,却于不知不觉间偶得因果之间的一个新关系。这个新关系便是它们的恒常结合。接近和接续并不能完全使我们确定哪两个对象就是因与果,除非我们知道,在无数例子都保持着这两种关系。现在我们能够看到,为了找到形成因果关系的必要部分的必然联系的本性所在,我们不用直接探究这种关系将会带来怎样的益处。我完全可以寄希望于这个方法,从而实现我们所提出的最后目的;说实话,这个被发现的恒常结合关系,对于我们的研究之路,并不一定能提供多大前进的动力。因为它的含义仅仅被理解为,相似的对象总是被放在相似的相近关系和接续关系中;而且至少刚开始看来,我们好像是不可能利用这种关系找到任何新的观念的,我们只能增加、却无法扩大我们心灵的对象。或许有人会想,我们通过利用一个对象不能找到的东西,也绝对不可能从一百个相同种类的、并在每一个条件上都非常相似的对象那里找到。在一个例子当中,我们的感官告知了我们存在于某种接续、相近关系当中的两个物体、运动以及性质;我们的记忆带给我们的也只不过是将我们发现的永远处于相似关系之间的相似物体、运动或者性质的诸多例子展示给我们。即便是把过去所有的印象重复无数次,也产生不出任何新的原始观念,正如必然联系的观念一样;在此,更多的印象我们仅限于一个印象时产生的影响并无多大差别。虽然这种推理看似准确明了,我们要是就失去了信心,未免太过愚蠢;所以我们应该将讨论的线索延续下去。既然我们知道,在找到了一些对象的恒常结合后,我们总是要从一个对象向另一个对象推断,所以现在我们就能够对推断的本性进行研究,并发觉从印象到观念的那种逐渐推移过程的本性。最终我们有可能看得到,那个必然的联系要依赖于那种推断,而并非是推断依赖于必然的联系。

从记忆或者感官之前所呈现的那个印象到我们称之为原因或者结果的那一对象的观念的这个推移过程来看,既然它是建立在先前的经验以及我们对于其恒常结合的记忆上,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也就产生了:经验究竟是依靠想象、还是凭着知性形成这个观念的呢?还是由于我们理性的决定而去做出这样的推移呢?还是因为被各种知觉的某种联想与关系决定着进行这种推移呢?理性如果决定着我们,它应该是遵循下面这一原则展开的,即我们所没有经历过的事例必定与我们所经历过的例子有着相似之处,而自然的进程则是永远共同地持续同一不变的。所以,为澄清这一问题,我们就要考察证明这个问题可能被假设为建立在它上面的全部证据。因为这些论证完全来自知识或或然推断,我们就能够逐一考察两种证据的程度,同时看看它们能不能提供这种性质的准确结论。

前面的推理方法轻易就能使我们确信,没有理证性的论证来说明:我们不曾经历过的事例和我们经历过的事例相类似。至少我们还可以假设自然的进程有一定的变化,这就能充分证明这种改变是有可能的。能对一切事物形成一个清晰的观念,就是对那个事物无可否认的可能性的论证;而仅仅这一点便足以驳斥它的一切所谓的理证。

既然或然推断发现的是对象之间的关系,而并非观念本身之间的关系,所以在某些方面,它一定会把我们的感官与记忆的印象当成基础,而在另外一些方面又把我们的观念当成基础。如果我们的或然推理没有被渗透任何印象的话,结论就会是一种绝对虚妄;如果没有渗透任何观念,那么准确地说,观察这类关系时的心灵活动,就是感觉,并非推理。因此,在所有或然推理中,一定有某种东西呈现在心里,或许是看见的,或许是记忆的;依靠这种东西我们来断定某种与它有关但没有被我们记忆或者看见的那些东西。

因果关系可以带领我们到达记忆与感官的直接印象之外的对象间的唯一联系或关系,我们可以把它当做从一个对象到另一个对象的正确推断的基础的唯一关系。我们的原因与结果的观念皆是从经验而来,经验提示我们在原先的所有例子当中,那样一些特定的对象一般都是结合在一起的。当我们假设一个类似于这些对象之一的对象直接出现于它的印象中时,我们据此就预测也存在着一个与其经常伴随物雷同的对象。通过这个说明(在我看来,这在任何一点上都没问题),或然推断是在我们经历过的那部分对象以及我们没有经历过的那部分对象彼此相似的这样一个假设上建立起来的。不可能存在同一个原则既是为另一原则的原因,又是其结果这种现象。所以,这种假设亦不可能来自或然推断。至于那个关系,或许就是含有直观确实性与理证确实性的唯一命题。

谁要是想对此论证避而不谈,也没有预先确定有关这个主题的推理是不是由理证,或概然推断而来,就自以为是地说依据因果得到的所有结论都是依靠于可靠的推理;那么我希望他们能为我们提供这种推理,从而便于我们的考察。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在有了一些对象的恒常结合的经验之后,遵循着下面的方式,便可以进行推理。我们发现,这种对象总是能够产生另一个对象。它要是没有被赋予某种产生能力,便不会带来这个结果。可以说,能力一定涵摄结果;所以,当我们通过一个对象的存在去推断它的一般伴随物的存在时,这种推断就是建立在一个正确的基础上了。先前的产生涵摄着一种能力:而能力又是涵摄着一种新产生;我们由能力和先前的产生所推断出来的正是这个新的产生。

在前面我已经提到过,产生观念和原因作用观念其实是一样的,它也不存在真正地、决定地涵摄其他对象的这种能力;假如我情愿采用这一说法,抑或是假如把我自己的关于能力和效能观念将来可能要提到的内容首先在这里说出,这样做如果合适的话,我就能够把上述推理的缺陷轻易地找出来了。但是这样的进行方法可能会导致体系之间每个部分相互依托,联系更加紧密,从而削弱了我的体系,还会使我的推理发生混乱,所以我尽量不寻求这样的帮助,并且坚持我当前提出的主张。

因此,我们暂且承认,在每一个例子当中,一个对象从另外的对象的产生中获得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与它的结果保持着联系,不过我们能够证实,这种能力并不囊括在原因可感知的性质内;但通常带给我们的却只是某类可感知的性质;那么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在其他的例子中,你单单凭着这类性质的出现,就假设仍旧存在着同一能力呢?这种情况,引用以前经验是根本不利于问题的有力解决的;最多你只能够说明,产生其他对象的那个对象在那个瞬间具有那样的能力;但你不可能说清楚的是,在同样的对象或者那些可感知的性质的集合体当中,也存在着同一能力;你也不可能证明,相似的能力永远和相似的可感知的性质相结合,同时也令相似的对象有着类似的一种能力;那么我不得不又要问:我们为何凭着这种经验,就可以超出经验过的那些例子去进行推断呢?你如果依据原来的方法来解决我的这个问题,那么我只能说你的回答还会继续引发类似性质的新的问题,以致扩大到无限的境地;这就足以证实你在前面的推理所引用的依据是错误的。

所以说,我们自身的理性是不能为发现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的最终联系提供任何帮助的,即便经验找出了它们的恒常结合的关系,我们也不能仅凭自己的理性就相信,我们那种经验会超出我们已经观察过的特殊事例的范围。我们能做的只有假设,但不可能证明,我们经验过的对象一定就和未被我们发觉的那些对象相似。

我们已经观察到,利用某些关系能够使我们从一个对象推出另外的对象,即使是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所作的这种推论;我们能够把这一条设立成一个普遍规则:当心灵在没有任何原因时却恒常一致地从一个对象推到另外的一个对象时,我们就说,它的确是受到了这些关系的影响。现在的我们正处于这种情形。对于我们的理性而言,它是无法将一个对象与另一对象之间的联系拿出来给我们看的,即便是在过去所有例子中关于对象的恒常结合的经验与观察的帮助下。因此,当心灵从一个对象的观念与印象推至另一个对象的观念与信念时,这不是由理性决定的,而是决定于联结这些对象的观念,以及在想象中进行某些结合的那些原则。在想象中,如知性所看到的那样,观念如果没有进行任何结合的话,我们就不能从原因推至结果,也不可能对一切的事实怀有信念。所以,此推断完全是单一地取决于观念的结合。

我曾经把观念间的结合原则总结为三个一般原则,同时也说过,对象的观念或者印象能够自觉地引发与其本身相类似、相接近或者相关的其他对象的一些观念。我知道,这些原则既不是观念相互结合的必然原因,也并非唯一原因。我说它不是必然原因,是因为一个人能够在某一时间段内,专注于某一固定的对象,同时又能保证不去看其他对象。我又说它们并非唯一原因,很明显地,那是由于人的思想在各个对象间的不规则的任意流动性,它能由天到地,也可以从宇宙的某一端跳跃到宇宙的另外一端,不遵循任何秩序与法则。因此我说它们不是唯一的原因。即使我承认三种关系的这种特性,也承认想象中存在不规则性,但是我仍然能肯定,联结各个观念的唯一普遍原则仍旧只有相似关系、相近关系以及因果关系。

确实,乍一看,有些观念的结合原则,有可能使人觉得与三条原则中的哪一种关系都不同,但最终我们会发现,实际上它们是依赖于同一根源。处于某一类对象中的每一个体,如果在经验中被观察到经常与另一类对象结合的时候,无论哪类对象中哪种新个体的出现,都会自然地将思想的焦点聚集到这一个体的通常伴随物上。比如说,往往会由于某个固定观念习惯于附带着一个较为特定的词语,所以一旦听到了这个特定词语,与其相对应的观念便立即闪现;而且即使用再大的努力,心灵似乎也不能阻止推移过程前进的脚步。据此情形,我们在听到某个特定词语的时候,并不一定非得回忆起先前的经验,并不一定非要思考与这个词语结合的观念是什么。想象本身已将这种反省进行替换,而且习惯于从词推到观念这个过程,因此,一听到词的时候便会立刻想起观念。

但是,虽然我说这确实是观念联结的一个原则,然而我可以断定它与因果观念的结合原则是同样道理,而且还是我们借因果关系进行的那些推理的一个十分必要的部分。我们所有的因果概念都是永久地处于结合状态,并且在以往惯例当中被确认为不可分离的那一类对象的概念,除此以外,就再也没有别的因果概念了。我们观察到的也只有这件事情本身,洞察不到结合的理由,以及因为对象进行的恒常结合就在想象中形成一种结合。当我们的头脑中闪现出一个对象的印象时,几乎同时出现的还有它的通常伴随物的观念;由此我们可以为观点或信念确立一个部分性的定义,即它是与之前的一个印象相关联或者相联结的观念。

所以,我们仍然可以对因果关系加以推理,虽然它涵摄着接近、接续以及恒常结合的那样一种哲学关系,但只有当它在我们的观念中进行了一种结合,或者处于一种自然关系的时候,我们才能进行推理或是把它当做结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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